联系方式

江浙沪交通事故潘美玲律师

地址: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淘天地大厦2幢12楼1234室
联系人:潘律师
手机:13588432515
电话:
邮编:310016
网址:http://www.pml662515.com

业务领域

医疗损害纠

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,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,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,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。 

(1)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

(2)医疗产品责任纠纷

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 [2]的规定,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,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。在责任性质上,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,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。

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,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,或者在实施手术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,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、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,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。

医疗产品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、消一毒药剂、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,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,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,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、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。

鐐瑰嚮杩欓噷缁欐垜鍙戞秷鎭

委托咨询